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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12-16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-12-16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
114年度司促字第14338號

債  權  人 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伍維洪  



債  務  人  黃婌維  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參萬零貳佰壹拾陸元,及
   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
   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
    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  緣相對人黃婌維於民國113年05月08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
    用貸款(帳號:0000000000000000000),詎相對人逾期未為
    繳款,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,暨自
    民國114年10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4年11月23日止未受
    償之利息1157及手續費/費用/違約金19元。遲延利息計算係
    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,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,依該
    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;違約金為當期繳
    款延滯時,以新臺幣300元;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,第二期
    違約金新臺幣400元,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,第三期之違約
    金新臺幣500元計算;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
    撥款日起,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。緣相對人黃
    婌維於民國109年10月16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用貸款(帳號
    :0000000000000000000),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,迄今尚
    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,3所示之本金及利息,暨自民國114年11
   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4年11月13日止未受償之利息299
    2及手續費/費用/違約金500元。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
    金應還款日起,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,依該筆借款約定
    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;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,
    以新臺幣300元;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,第二期違約金新臺
    幣400元,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,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
    元計算;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,以
    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。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
    為標的,為求簡速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,
    狀請鈞院鑒核,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,並負擔督促程
    序費用,俾保債權,至感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    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2    月    16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任士慧
附表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 債務人 利息 起算日 利息 截止日 利息 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87500元 黃婌維 自民國114年11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.680% 002 新臺幣 2239元 黃婌維 自民國114年11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.980% 003 新臺幣 135809元 黃婌維 自民國114年11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7.990% 
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    庸另行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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