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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(2025-12-02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2-02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13771號
債  權  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代  理  人  林意惠  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蕭欣民即六年級小吃店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
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債務人蕭欣民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
    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二、提出聲請狀所載附表二(利息及違約金)(漏未提出)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
    提出異議,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2    月    2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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