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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12-05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-12-05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
114年度司促字第13520號

債  權  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


債  務  人  劉怡雯  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零壹佰壹拾陸元,及如附
    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
   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  (一)債務人劉怡雯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,卡號:0000000
    000000000,卡別:VISA,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
    消費。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1月09日止累計50,116元正未給
    付,其中49,735元為消費款;381元為循環利息;0元為依約
    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。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
   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,(002)所示之利息。(二)本件係
    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,茲為求清
    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
    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
    令,實為法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2    月    5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任士慧

附表
本金 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37884元 自民國114年11月1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7.7%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 11851元 自民國114年11月1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%計算之利息 
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    庸另行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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