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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11-20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-11-20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
114年度司促字第13290號

債  權  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

債  務  人  林彥志  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玖仟壹佰柒拾參元,及如
    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
   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㈠債務人林彥志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,卡號:000000000000
    0000號,卡別:MASTER,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
    費。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1月13日止累計新臺幣89,173元正
    未給付,其中新臺幣83,265元為消費款;新臺幣5,908元為
    循環利息;新臺幣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。債務
    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,(
    002)所示之利息。
 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,茲
    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
    法第508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
    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    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1    月    20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任士慧


附表:     編號 本  金 (新臺幣) 利息起算日 (民國) 利息截止日 (民國) 利息計算方式 (年利率) 001 80,264元 114年11月14日 清償日 7.7% 002 3,001元 114年11月14日 清償日 15% 
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    庸另行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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