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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11-20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-11-20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
114年度司促字第13282號

債  權  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

債  務  人  黃哲維  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壹萬伍仟肆佰陸拾壹元,
   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   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    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㈠、債務人黃哲維於民國112年09月13日向債權人借款370,000
    元,約定自民國112年09月13日起至民國119年09月13日止按
    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.90採機動利率計算,
   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
   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
    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
    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
    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
    1月13日止累計315,461元正未給付,其中303,410元為本金
    ;11,258元為利息;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
   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
    1)所示之利息。
  ㈡、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,
   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
    訟法第508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
    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    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1    月    20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辛福壽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13282號
 利息:
本金 序號  本       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 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03410元 自民國114年11月1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.9%計算之利息 
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    庸另行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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