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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11-18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-11-18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
114年度司促字第13201號

債  權  人 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伍維洪  


債  務  人  劉懿慧  
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零壹佰肆拾捌元,及如
    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
   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  緣債務人劉懿慧於民國103年01月10日向債權人申辦無擔保
    債務協商(帳號:00000000000),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,
    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所示之本金及
    利息,案經債權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,均未獲置理,故債
    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,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。本件為請
    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,為求簡速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
    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,並
    負擔督促程序費用,俾保債權,至感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    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1    月    18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辛福壽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13201號
 利息:
本金 序號  本       金  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00148元 自民國106年02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3.560% 
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    庸另行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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