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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(2025-11-19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1-19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13195號

債  權  人 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伍維洪  


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品婕(原名:黃雅筠)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
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,依民事訴訟法第
    1條、第2條、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,同
    法第5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經核,債務人黃品婕(原名:黃雅筠)住所地在臺南市安
    平區,此有本院依職權調閱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-個人戶籍
    資料在卷可稽,非屬本院轄區,本院對之無管轄權,債權人
    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,其
    聲請自非適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、第95條及第78條,裁定如
    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 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應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1  月  19  日

            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
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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