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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10-21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-10-21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
114年度司促字第11907號

債  權  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

債  務  人  莊伃晨  

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柒萬玖仟陸佰肆拾元,及
    新臺幣壹拾柒萬零玖佰貳拾玖元,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月
    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一十四點八八計算之利
    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
   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㈠、緣債務人於民國(以下同)92年8月22日開始與債權人成立
    信用卡使用契約,領用如後附所示之信用卡。依約債務人就
    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,負全部給付責任。此有信用卡
    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。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,
    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,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4、15條
    之約定,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,或以循
    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,逾期清償者依信用卡約定條
    款第15、22、23條之約定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各筆帳款應
    按所適用之分級循環信用年利率(最高為年利率百分之15)。
    截至民國114年10月12日止,帳款尚餘新臺幣(以下同)179
    ,640元,及其中本金170,929元未按期繳付。
  ㈡、查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0月12日止,帳款尚餘179,640元及
    其中本金170,929元部分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、違約金及
    相關費用未給付,迭經催討無效。爰特檢附相關證物,狀請
      鈞院鑒核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,迅對債務人發
    支付命令,以維權益,實感德便。 
  ㈢、原國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92年6月26日經財政部核准
    正式與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,國泰商業銀行
    股份有限公司為消滅銀行,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    為存續銀行,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並於92年10月
    27日經經濟部核准登記正式更名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
    限公司,原國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暨原世華聯合商業銀
    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義務關係由合併後存續並更名之國泰
    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公司法第75條規定概括承受,
    於此敘明(附件一)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    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0    月    21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辛福壽

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    庸另行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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