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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10-16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-10-16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
114年度司促字第11811號

債  權  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


債  務  人  林仁杰  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萬零陸佰貳拾元,及如附
    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
   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 ㈠債務人林仁杰於民國114年03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500,000元
    ,約定自民國114年03月18日起至民國121年03月18日止按月
    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.98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
    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
   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
    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
    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
    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0
    月09日止累計500,620元正未給付,其中483,365元為本金;
    16,462元為利息;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
   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
    所示之利息。
 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,茲
    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
    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
    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0    月    16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任士慧
附表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 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 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483365元 林仁杰 自民國114年10月1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.98%計算之利息 
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    庸另行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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