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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10-20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-10-20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1750號
債  權  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

債  務  人  王招賢即林香美之繼承人


            王宜雯即林香美之繼承人


            王富灃即林香美之繼承人



一、債務人王招賢、王宜雯、王富灃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香美遺
    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債權人新臺幣貳佰零壹萬捌仟零陸拾玖元
    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
    息百分之二點六一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
    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
    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
    算之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(以每
    月為一期);自第十期後回復原貸款利率年息百分之二點六
    一計收,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
   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0    月    20    日
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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