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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09-15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-09-15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
114年度司促字第10676號

債  權  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

債  務  人  林忠儀  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捌仟捌佰柒拾玖元,
   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貳萬壹仟參佰捌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
    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八八計
    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
   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㈠緣債務人於民國(以下同)111年7月29日、112年3月15日開
    始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,領用如後附所示之信用卡
    。依約債務人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,負全部給付責
    任。此有信用卡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。債務人領用
    系爭信用卡後,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,依信用卡約定
    條款第14、15條之約定,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
    部清償,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,逾期清償者
    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、22、23條之約定,除喪失期限利益
    外,各筆帳款應按所適用之分級循環信用年利率(最高為年
    利率百分之15)。截至民國114年8月24日止,帳款尚餘新臺
    幣(以下同)128,879元,及其中本金121,385元未按期繳付
    。
  ㈡查債務人至民國114年8月24日止,帳款尚餘128,879元及其中
    本金121,385元部分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、違約金及相關
    費用未給付,迭經催討無效。爰特檢附相關證物,狀請  鈞
    院鑒核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,迅對債務人發
    支付命令,以維權益,實感德便!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9     月    15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任士慧

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    庸另行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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