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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09-04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-09-04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
114年度司促字第10002號

債  權  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

債  務  人  柳靜雯  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陸仟壹佰貳拾捌元,及其
    中本金新臺幣肆萬參仟伍佰玖拾捌元,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
    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
   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
   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  ㈠緣債務人於民國(以下同)113年11月4日開始與債權人成
    立信用卡使用契約,此有線上申辦專用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
    條款可證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,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,
    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,並應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
    債務,負全部給付責任(第3條)。且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
    向債權人全部清償,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(
    第14、15條),逾期清償者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(第22、23條
    ),應按所屬分級循環信用利率給付債權人年息百分之15計
    算之利息。㈡查債務人至民國114年8月10日止,帳款尚餘46,
    128元,及其中本金43,598元未按期繳付,迭經催討無效。
    爰特檢附相關證物,狀請  鈞院鑒核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
    百零八條規定,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以維權益,實感德
    便!㈢另按債務人與債權人所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,因係透
    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,其申請內容需透過
    科技設備始能呈現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
    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,併予陳明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9     月    4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任士慧

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    庸另行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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