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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票款(2025-11-04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1-04 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司執字第77614號
原拍定人    谷皖明  

上列應買人因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
楊廣蔭即楊敬業之繼承人、楊廣濟即楊敬業之繼承人、楊小鳳即
楊敬業之繼承人、楊莉萍即楊敬業之繼承人、楊莉紋即楊敬業之
繼承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,應負擔之差額,本院裁定如下
:
  主    文
原拍定人谷皖明應負擔之差額為新臺幣10,000元。
  理    由
一、按不動產拍定人未繳足價金者,執行法院應再拍賣。再拍賣
    時原拍定人不得應買。如再拍賣之價金低於原拍賣價金及因
    再拍賣所生之費用者,原拍定人應負擔其差額;前項差額,
    執行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;原拍定人繳納之保證金不
    足抵償差額時,得依前項裁定對原拍定人強制執行,此觀強
    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8條之2規定即明。
二、經查,本院委由臺灣金服公司進行如附表之不動產拍賣程序
    ,經於民國114年6月25日進行拍賣,由原拍定人以新臺幣(
    下同)7,110,000元得標,並繳納保證金1,220,000元。惟其
    經通知逾期未繳足價金,本院再行拍賣後,由第三人谷皖茹
    以7,100,000元得標。準此,再拍賣之價金低於原拍賣價金
    ,依上開規定,由原拍定人應負擔其差額。
三、本件拍賣價金之價差為10,000元(計算式:711萬元-710萬
    元=1萬元),有各拍賣筆錄在卷足參。職是,原拍定人應負
    擔之價金差額為10,000元,其應負擔之差額確定為10,000元
    ,爰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
    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1  月  4   日
        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昶宇
 
附表:
112年司執字077614號 財產所有人:楊廣蔭即楊敬業之繼承人、楊廣濟即楊敬業之繼承人、楊小鳳即楊敬業之繼承人、楊莉萍即楊敬業之繼承人、楊莉紋即楊敬業之繼承人         編號 土    地    坐    落    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拍定金額 (新臺幣元) 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  1 高雄市 左營區 果貿  12 41462 45150分之40 4,180,000元  備考 重測前:前峯尾段295-4號       2 高雄市 左營區 果貿  12-1 1 45150分之40 20,000元  備考        

編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-------------- 建 物 門 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(平方公尺)  權利範圍 拍定金額 (新臺幣元)     樓  層  面  積 合       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  1 813 高雄市○○區○○段00地號 -------------- 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街○巷○號七樓 鋼筋混凝土造十五層樓房內之第七層 七樓層: 97.77 合計: 97.77 陽台21.56 全部 2,500,000元  備考 國民住宅      2 924 高雄市○○區○○段00地號 -------------- 同右門牌共同使用部分 鋼筋混凝土造 同右建物共同使用部分: 1714.73 合計: 1714.73  3360分之28 400,000元  備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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