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票款(2025-11-04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1-04
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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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司執字第77614號
原拍定人 谷皖明
上列應買人因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
楊廣蔭即楊敬業之繼承人、楊廣濟即楊敬業之繼承人、楊小鳳即
楊敬業之繼承人、楊莉萍即楊敬業之繼承人、楊莉紋即楊敬業之
繼承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,應負擔之差額,本院裁定如下
:
主 文
原拍定人谷皖明應負擔之差額為新臺幣10,000元。
理 由
一、按不動產拍定人未繳足價金者,執行法院應再拍賣。再拍賣
時原拍定人不得應買。如再拍賣之價金低於原拍賣價金及因
再拍賣所生之費用者,原拍定人應負擔其差額;前項差額,
執行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;原拍定人繳納之保證金不
足抵償差額時,得依前項裁定對原拍定人強制執行,此觀強
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8條之2規定即明。
二、經查,本院委由臺灣金服公司進行如附表之不動產拍賣程序
,經於民國114年6月25日進行拍賣,由原拍定人以新臺幣(
下同)7,110,000元得標,並繳納保證金1,220,000元。惟其
經通知逾期未繳足價金,本院再行拍賣後,由第三人谷皖茹
以7,100,000元得標。準此,再拍賣之價金低於原拍賣價金
,依上開規定,由原拍定人應負擔其差額。
三、本件拍賣價金之價差為10,000元(計算式:711萬元-710萬
元=1萬元),有各拍賣筆錄在卷足參。職是,原拍定人應負
擔之價金差額為10,000元,其應負擔之差額確定為10,000元
,爰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
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昶宇
附表:
112年司執字077614號 財產所有人:楊廣蔭即楊敬業之繼承人、楊廣濟即楊敬業之繼承人、楊小鳳即楊敬業之繼承人、楊莉萍即楊敬業之繼承人、楊莉紋即楊敬業之繼承人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拍定金額 (新臺幣元)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高雄市 左營區 果貿 12 41462 45150分之40 4,180,000元 備考 重測前:前峯尾段295-4號 2 高雄市 左營區 果貿 12-1 1 45150分之40 20,000元 備考
編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-------------- 建 物 門 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(平方公尺) 權利範圍 拍定金額 (新臺幣元)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813 高雄市○○區○○段00地號 -------------- 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街○巷○號七樓 鋼筋混凝土造十五層樓房內之第七層 七樓層: 97.77 合計: 97.77 陽台21.56 全部 2,500,000元 備考 國民住宅 2 924 高雄市○○區○○段00地號 -------------- 同右門牌共同使用部分 鋼筋混凝土造 同右建物共同使用部分: 1714.73 合計: 1714.73 3360分之28 400,000元 備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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