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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除權判決(2026-04-20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6-04-20 案號: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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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                    115年度除字第35號
聲  請  人  盧俊傑  

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9日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  事實及理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(下稱系爭股
    票),因不慎遺失,前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22號裁定
    准予公示催告,並公告於法院網站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
   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,爰聲請除權判決等語。
二、按無記名證券遺失、被盜或滅失者,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
    ,依公示催告之程序,宣告無效;又公示催告,聲請人得於
    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,聲請為除權判決,民法第7
    25條第1項、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。經查,
    系爭股票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8日以114年度司催字第
    222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,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公示催告開
    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。嗣聲請人依規定聲請後
    ,本院於114年11月14日公告刊登於本院網站,已滿3個月之
    申報權利期間,迄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等情,經本院
    依職權調取前揭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。是聲請人於申報權
    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,提出聲請除權判決,核無不合,應
    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
    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 20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芸葶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 20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葉憶葇
               
附表:       發  行  公 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開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3NE NO000010 股票  1 100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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