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CTDV 損害賠償(侵害配偶身分法益)(2026-06-11)

一般民事糾紛 CTDV 2026-06-11 案號:補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補字第578號
原      告  許育祥  


一、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(侵害配偶身分法益)事件,曾聲請對被
    告蔡政道核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
    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然原告未據繳納
    足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800,00
    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,6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
    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10,1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
    第1 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,
    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二、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份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6     月    11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審查庭  法  官  謝文嵐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6     月    11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謝群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