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,安心避雷 資料源:商業司 · 司法院 · 財政部 · 165 · 採購黑名單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(2026-04-24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4-24 案號: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補字第404號
原      告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胡光華  
訴訟代理人  簡子晏  
被      告  上綸企業有限公司


兼
法定代理人  陳慶源  
一、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
    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
   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。按以一訴
    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者,不
    併算其價額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。查原告
    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新臺幣(下同)987,442元,
    及其中799,968元自民國114年1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
    息2.22%計算之利息,暨自115年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
    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10%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
    上開利率20%計算之違約金;其中9,362元自115年1月11日起
    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6.81%計算之利息,暨自115年2月11日
    起,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10%,逾期超過6個
    月者,按上開利率20%計算之違約金;其中178,112元自114
    年1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6.81%計算之利息,暨自1
    15年1月11日起,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10%,
    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20%計算之違約金,則自附表
    所示利息及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本件起訴日即聲請支付命令之
    日(115年2月9日)前1日止之利息及違約金金額合計5,576
    元(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,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),至起訴
    後之利息及違約金,依上開規定則不併算其價額。是本件訴
   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93,018元(計算式:987,442元+5,576元
    =993,018元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,200元,扣除前繳支付
    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12,7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
   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
    補繳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
二、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2份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4     月    24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審查庭  法  官  謝文嵐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
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4     月    24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黃進遠

附表:
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(年) 年息 給付總額 1 利息 799,968元 114年12月4日 115年2月8日 (67/365) 2.22%  3,259.92元 2 違約金 799,968元 115年1月4日 115年2月8日 (36/365) 0.222%    175.16元 3 利息   9,362元 115年1月11日 115年2月8日 (29/365) 6.81%     50.65元 4 利息 178,112元 114年12月11日 115年2月8日 (60/365) 6.81%  1,993.88元 5 違約金 178,112元 115年1月11日 115年2月8日 (29/365) 0.681%     96.37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小計        5,575.98元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