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(2026-04-07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4-07
案號: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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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補字第288號
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被 告 陳威壬
一、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
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
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。按以一訴
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者,不
併算其價額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。查原告
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(下同)807,039元,及其
中360,669元自民國114年1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7.
23%計算之利息,暨自114年11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
在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10%,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
內部分者,按上開利率20%計算之違約金;其中446,370元自
114年10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15.99%計算之利息,
暨自114年11月12日起,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
10%,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者,按上開利率20%計
算之違約金,則自附表所示利息及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本件起
訴日即聲請支付命令之日(115年1月6日)前1日止之利息及
違約金金額合計22,483元(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,小數點以
下四捨五入),至起訴後之利息及違約金,依上開規定則不
併算其價額。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29,522元(計算
式:807,039元+22,483元=829,522元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
10,99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10,
49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
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
,特此裁定。
二、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2份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
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周佳佩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
納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
書記官 孫嘉偉
附表(紀年:民國;幣別:新臺幣)
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1 利息 360,669元 114年11月11日 115年1月5日 (56/365) 7.23% 4,001元 2 違約金 360,669元 114年11月12日 115年1月5日 (55/365) 0.723% 393元 3 利息 446,370元 114年10月11日 115年1月5日 (87/365) 15.99% 17,013元 4 違約金 446,370元 114年11月12日 115年1月5日 (55/365) 1.599% 1,076元 小計 22,483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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