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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(2026-04-07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4-07 案號: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補字第288號
原      告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

被      告  陳威壬


一、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
    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
   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。按以一訴
    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者,不
    併算其價額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。查原告
    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(下同)807,039元,及其
    中360,669元自民國114年1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7.
    23%計算之利息,暨自114年11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
    在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10%,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
    內部分者,按上開利率20%計算之違約金;其中446,370元自
    114年10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15.99%計算之利息,
    暨自114年11月12日起,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
    10%,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者,按上開利率20%計
    算之違約金,則自附表所示利息及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本件起
    訴日即聲請支付命令之日(115年1月6日)前1日止之利息及
    違約金金額合計22,483元(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,小數點以
    下四捨五入),至起訴後之利息及違約金,依上開規定則不
    併算其價額。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29,522元(計算
    式:807,039元+22,483元=829,522元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
    10,99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10,
    49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
   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
    ,特此裁定。 
二、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2份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4     月    7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審查庭  法  官  周佳佩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
納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4     月    7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孫嘉偉
附表(紀年:民國;幣別:新臺幣)
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1 利息 360,669元 114年11月11日 115年1月5日 (56/365) 7.23%  4,001元 2 違約金 360,669元 114年11月12日 115年1月5日 (55/365) 0.723%    393元 3 利息 446,370元 114年10月11日 115年1月5日 (87/365) 15.99% 17,013元 4 違約金 446,370元 114年11月12日 115年1月5日 (55/365) 1.599%  1,076元 小計       22,483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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