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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(2026-04-09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4-09 案號: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補字第282號
原      告 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伍維洪  


被      告  徐嘉志  
一、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
    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
   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。按以一訴
    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者,不
    併算其價額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。查原告
    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(下同)2,016,089元,及
    其中448,281元自民國115年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
    2.71%計算之利息,其中1,555,243元自115年1月5日起至清
   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.68%計算之利息。則自115年1月5日起至
    本件起訴日即聲請支付命令之日(115年1月21日)前1日止
    之利息金額為2,360元(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,小數點以下
    四捨五入),至起訴後之利息,依上開規定則不併算其價額
    ,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,018,449元(計算式:2,016
    ,089元+2,360元=2,018,449元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,134
    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24,634元
    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
    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
    裁定。
二、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4     月    9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審查庭  法  官  謝文嵐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
納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4     月    9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謝群育
附表:(紀年:民國;幣別:新臺幣)                     
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1 利息 448,281元 115年1月5日 115年1月20日 (16/365) 2.71%    533元 2 利息 1,555,243元 115年1月5日 115年1月20日 (16/365) 2.68%  1,827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小計        2,360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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