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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(2026-03-16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3-16 案號: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補字第263號
原      告 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伍維洪  


被      告  劉偉恩  
一、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
    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
   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。按以一訴
    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者,不
    併算其價額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。查原告
    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(下同)595,445元,及其
    中565,829元自民國114年12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.1
    6%計算之利息,則自114年12月29日起至本件起訴日即聲請
    支付命令之日(115年1月28日)前1日止之利息金額為7,050
    元(計算式:565,829元×30/365年×15.16%=7,050元,小數
    點以下四捨五入),至起訴後之利息,依上開規定則不併算
    其價額。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02,495元(計算式:
    本金595,445元+利息7,050元=602,495元),應徵第一審裁
    判費8,13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
    7,63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
   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
    訴,特此裁定。
二、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3     月    16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審查庭  法  官  謝文嵐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
納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3     月    16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謝群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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