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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分配表異議之訴(2026-03-09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3-09 案號:審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研豐股份有限公司 · 被告(被訴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審訴字第52號
原      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訴訟代理人  陳俊宏  
上列原告與被告晶研豐股份有限公司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,本
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之日起1個月內,補正被告晶研豐
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。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。
  理 由
一、按原告起訴時,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;被告
    無訴訟能力,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,審判長應先命原
    告補正,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、第249條第1項但
    書、第4款定有明文。又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,以董事為清
    算人,但公司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,不
    在此限,公司法第322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。
二、經查,被告公司業經廢止登記,未經選任清算人,應以全體
    董事為法定清算人,列為本件被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,惟被
    告公司廢止登記前之董事為石輝鑫、許功禮、邱眞美,然許
    功禮、邱眞美均已死亡,而石輝鑫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
    1年度訴字第2122號判決確認與被告公司間董事委任關係不
    存在確定,有公司變更登記表、戶籍謄本、上開民事判決附
    卷暨確定證明書在卷可參,是被告公司現在即無法定代理人
    得為訴訟行為,爰依上開規定,裁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
    本送達之日起1個月內,補正得合法代理被告公司之法定代
    理人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 月  9   日
        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 月  9 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謝群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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