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CTDV 返還擔保金(2026-05-06)

一般民事糾紛 CTDV 2026-05-06 案號:司聲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被告(被訴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聲字第151號

聲  請  人  華肇昌  
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返
還擔保金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
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一、應補正之事項:
    聲請程序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
    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5     月    6     日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