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本票裁定(2026-01-15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1-15
案號:司票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票字第11號
聲 請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區營業處
法定代理人 黃志榮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漢璋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相對人黃漢璋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
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二、補正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柒佰伍拾元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,並
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
橋頭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