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拍賣抵押物(2026-03-30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3-30
案號:司拍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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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拍字第60號
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
代 理 人 李昱瑭
相 對 人 林韋仲
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。
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院拍
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,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
押權亦準用之,民法第873條、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相對人林韋仲於民國(下同)111年4月27日
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,為其對聲請人所負債務清償
之擔保,設定新臺幣(下同)㈠4,420,000元㈡3,260,000元之
最高限額抵押權,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41年4月24日,約定
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之清償日期、利息利率、違約金,經
登記在案。嗣相對人於㈠111年4月28日㈡111年5月5日㈢111年5
月10日向聲請人借款㈠3,680,000元㈡2,350,000元㈢360,000,
其還款方式、借款期限、約定利息違約金按契約之約定計算
,並約定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,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
應立即全部償還。詎債務人自㈠114年10月28日㈡114年11月5
日㈢114年11月10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,尚欠本金㈠3,343,8
41元㈡2,006,723元㈢300,703元及利息違約金等,依上開約定
,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。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
,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、他項權利證明書、個人購屋貸
款契約、個人貸款綜合契約、撥還款明細查詢單、催收函及
收件回執等件影本、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為證。
三、經查,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,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,且經本
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,以115年3月2日橋院甯非欣1
15年度司拍字第60號非訟事件處理中心通知,通知相對人得
於收受通知後7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
,該函合法送達後迄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,從而,聲請人聲
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,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,第24條第1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
條,裁定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
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六、關係人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執
之。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,於本
裁定送達後20日內,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
訴。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,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
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
橋頭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
附表 土地: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使 用 分 區 面 積 權利 範圍 市 區 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高雄 橋頭 後壁田 355-6 (空白) 7175.29 216/100000 備註: 建物︰ 編 號 建 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 料 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(平方公尺) 權利 範圍 建物門牌 樓層面積 合 計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1 3377 橋頭區後壁田段355-6地號土地 集合住宅、 鋼筋混凝土造、 15層 第5層:58.20 合計:58.20 陽台:2.69 雨遮:6.68 全部 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路0000巷000號5樓 共有部分 後壁田段3874建號,面積28273.23平方公尺,權利範圍217/100000(含停車位編號363,權利範圍99/100000) 備註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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