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拍賣抵押物(2026-01-29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1-29
案號:司拍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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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拍字第37號
聲 請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
代 理 人 莊貽雯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語廷即林進傑之繼承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
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
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相對人陳語廷即林進傑之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
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二、請提出相對人陳語廷即林進傑之繼承人所有坐落高雄巿茄萣
區崎漏段537-6、537-7、537-8地號土地及其上1248建號建
物之最新土地、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(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
、抵押權人、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、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
)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,並
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
橋頭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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