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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拍賣抵押物(2026-01-29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1-29 案號:司拍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拍字第37號

聲  請  人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胡光華  
代  理  人  莊貽雯  
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語廷即林進傑之繼承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
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
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相對人陳語廷即林進傑之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
    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二、請提出相對人陳語廷即林進傑之繼承人所有坐落高雄巿茄萣
    區崎漏段537-6、537-7、537-8地號土地及其上1248建號建
    物之最新土地、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(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
    、抵押權人、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、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
    )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,並
   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1     月    29    日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橋頭簡易庭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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