CTDV 清償借款(2026-03-31)
一般民事糾紛
CTDV
2026-03-31
案號:司執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執字第23462號
債 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徐翠梅
代 理 人 李建德
上列債權人因與債務人傅相頤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
定如下:
主 文
債權人對於債務人傅相頤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。
理 由
一、按債務人有權利能力者,有當事人能力;無當事人能力者,
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,此觀強制執行法
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3
款規定自明。又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,終於死亡。民法第
6條復有明定。是債務人已死亡者,其權利能力歸於消滅,
即無當事人能力。倘債權人對之聲請強制執行,法院應駁回
其強制執行之聲請。
二、債權人於民國115年3月25日聲請強制執行時,債務人傅相頤
已於104年10月17日死亡,此有其戶籍謄本在卷可稽。是債
權人對已無當事人能力者聲請強制執行,其情形無從補正,
依上開規定及說明,應駁回其對於債務人傅相頤強制執行之
聲請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
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