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CTDV 清償債務(2026-03-31)

一般民事糾紛 CTDV 2026-03-31 案號:司執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執字第22935號
債  權  人 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曹為實  
代  理  人  王慈先  
債  務  人  黃梓駿  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 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。
  理   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
    院管轄;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
    由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
    院管轄。次按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人身保險契約金錢債權,
    未具體表明執行標的債權,並聲請法院調查債務人有關人身
    保險契約之保險人名稱、保險種類或名稱等事項,即屬應執
    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,應由債務人之住
    、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2項
    、法院辦理人身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第2點分別
    定有明文。又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
    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
    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經查本件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調查債務人之保險、勞保投保及
    郵局開戶資料並執行,即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及應為執
    行行為地不明情事,惟本院依職權查調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資
    料,債務人之戶籍地址設於臺南市永康區,本院無管轄權,
    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,爰依職權移送於該法院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   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 月   31  日
        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