CTDV 清償票款(2026-03-31)
一般民事糾紛
CTDV
2026-03-31
案號:司執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執字第22895號
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建州
債 務 人 楊素香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
院管轄。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
由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
院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、2項定有明文。又訴訟之全
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
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而上開規定,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,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
1亦有明定。
二、經查,本件債權人聲請狀已具體指明執行標的係債務人對第
三人國泰世華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存款債權暨聲請調查債務
人之勞保資料,依上開規定自應由執行行為地所在地法院管
轄而無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適用,而第三人之營業所所在
地設於高雄市前金區,則應由上開第三人所在地之臺灣高雄
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
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移送於上開法院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
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
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