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借款(2026-01-07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1-07
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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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執字第1240號
債 權 人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
債 務 人 台灣漆彈開發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 陳奎百即陳復興
人 住福建省金門縣○○鎮○○路○段00 巷0弄00號
債 務 人 陳志誠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00巷00號0 樓之0
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福建金門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
管轄;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由
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
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依
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
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
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債權人聲請執行標的不明,惟債務人陳奎百即陳復興與陳志
誠住、居所分別設籍在福建省金門縣金城鎮及高雄市鼓山區
,有債務人戶籍謄本附卷可參。依上開規定,本件應屬福建
金門地方法院管轄,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
,顯屬有誤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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