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CTDV 支付命令(2026-05-25)

其他/待認定 CTDV 2026-05-25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5574號

債  權  人 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黃仁埈  


債  務  人  李豪恩  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貳仟貳佰陸拾柒元,及其
    中新臺幣肆萬壹仟零陸拾柒元,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一月一
    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三點七八計算之利息,
   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
   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5     月    25    日
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