CTDV 支付命令(2026-04-29)
其他/待認定
CTDV
2026-04-29
案號:司促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4595號
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
債 務 人 張貴枝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肆仟參佰壹拾元,及如附
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
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緣債務人張貴枝〈身分證字號:Z000000000號〉持用債權人核
發之信用卡簽帳消費,並簽立約定條款在案〈證一〉,惟債務
人未依約繳款,且其信用卡業經債權人依約定條款第廿三條
規定逕予停用,其全部債務均視為到期。債務人除應給付債
權人各項帳款,另依該條款第15條規定,自民國115年3月13
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利率15%計算之利息,債務人截至
民國115年3月12日止,尚結欠新臺幣52,571元消費款、新臺
幣1,739元循環利息,總計新臺幣54,310元整未為清償〈證二
〉,經債權人屢催未果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聲請支付命
令,狀請鈞院鑒核,賜准裁定如聲請意旨,藉保權益,實感
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婷
附表: 編號 本 金 (新臺幣) 利息起算日 (民國) 利息截止日 (民國) 利息計算方式 (年利率) 001 52,571元 115年3月13日 清償日 15%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