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CTDV 支付命令(2026-04-28)

其他/待認定 CTDV 2026-04-28 案號:司促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
115年度司促字第4557號
債  權  人 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楊文鈞  



債  務  人  鄭杜美招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壹萬陸仟壹佰伍拾玖元,
   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
    息百分之一十四點四計算之利息,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一月
    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年
    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就超過部份,按上開年
   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
    逾期二百七十日為止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   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    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㈠緣債務人鄭杜美招與債權人訂立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(附證一
    ),借款期間自民國112年3月23日起,按月償還本息。
  ㈡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,依契約書貳、其他約定事項中第2
    條約定,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,全部債務視為到期,案經
    債權人催請給付前開金額亦無結果,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
    之事實,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。
  ㈢為此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迅賜
    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促其如數清償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。
    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,懇請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
    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,若債務人仍在監,懇請
    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,另因債權人無法即時查調債
    務人是否離境或具有雙重國籍之身分,懇請鈞院依職權調取
    債務人之外交部出入境及內政部移民署記錄,以利合法送達
    ,實感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 
      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4     月    28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許智婷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    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