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CTDV 支付命令(2026-04-28)

其他/待認定 CTDV 2026-04-28 案號:司促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
115年度司促字第4555號
債  權  人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黃男州  


債  務  人  梁瀛方  

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參仟參佰貳拾參元,及其
    中新臺幣肆萬捌仟陸佰捌拾伍元,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三月
    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當期
    (月)繳款發生延滯時,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;連續二個
    月發生繳款延滯時,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,連
    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,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伍佰
    元,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(月)為上限,並賠償督
   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    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㈠緣債務人梁瀛方於民國108年7月17日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
    用(MASTER CARD:NO:0000-0000-0000-0000號),依約定
    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
    金之機構預借現金。債務人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
    清償,逾期應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給付按年息15%計算之利
    息,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,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
    3期(月)為上限,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:當期(月)繳款發生
    延滯時,計付違約金新臺幣300元;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
    時,第2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400元,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
    延滯時,第3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500元,有預借現金者則
    應另給付依照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.5%加上新臺幣100元計
    算之手續費,此有債務人親簽之信用卡申請書可稽(證一)
    。
  ㈡詎債務人自請領信用卡至民國115年3月29日止共計消費簽帳
    新臺幣53,323元整未按期給付,其中新臺幣48,685元為自民
    國108年7月17日起至民國115年3月29日之消費款,新臺幣4,
    638元為循環利息,新臺幣0元為違約金。故依民事訴訟法第
    508條規定,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,依督促程序,對債務人
    發支付命令,促其清償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   
    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4     月    28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許智婷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    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