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CTDV 支付命令(2026-04-28)

其他/待認定 CTDV 2026-04-28 案號:司促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
115年度司促字第4549號
債  權  人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黃男州  


債  務  人  賴旻志  
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參仟參佰伍拾捌元,及
    其中新臺幣捌萬貳仟參佰陸拾壹元,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三
    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
    當期(月)繳款發生延滯時,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;連續
    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,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
    ,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,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
    伍佰元,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(月)為上限,並賠
   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
    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㈠緣債務人賴旻志於民國110年9月15日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
    用(MASTER CARD:NO:0000-0000-0000-0000),依約定債
    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
    之機構預借現金。債務人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清
    償,逾期應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給付按年息15%計算之利息
    ,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,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3
    期(月)為上限,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:當期(月)繳款發生延
    滯時,計付違約金新臺幣300元;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
    ,第2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400元,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
    滯時,第3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500元,有預借現金者則應
    另給付依照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.5%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
    之手續費,此有債務人親簽之信用卡申請書可稽(證一)。
  ㈡詎債務人自請領信用卡至民國115年3月26日止共計消費簽帳
    新臺幣82,361元整未按期給付(證二),雖屢經催討,債務人
    均置之不理。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,聲請貴院就
    前項債權,依督促程序,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促其清償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   
    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4     月    28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許智婷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    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