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CTDV 支付命令(2026-04-28)

其他/待認定 CTDV 2026-04-28 案號:司促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
115年度司促字第4544號
債  權  人 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曹為實  


債  務  人  吳彥儒  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玖萬零玖佰柒拾參元,及
   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三
    月十五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九三計算之利息,並自民國
    一百一十五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十二月十五
    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五一六計算之遲延利息,及自民國
    一百一十五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七
    點九三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
   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
    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㈠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民國104年1月13日金管銀國字第103
    00348710號函第二點所示(證一),就金融機構已開立存款
    帳戶者且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,准予新增線上申辦。因此
    債權人依前開函文規定,於債權人營業處所開立存款帳戶之
    客戶者,始得利用債權人網路銀行平台,線上申辦無涉保證
    人之個人信貸,因此,就系爭借款部分,係利用債權人網路
    銀行申辦信用貸款,無須由債務人簽署書面實體文件,合先
    敘明。
  ㈡緣債務人透過債權人MMA金融交易網之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
    ,債權人於民國114年9月15日撥付信用貸款20萬元整予債務
    人,貸款期間七年,貸款利率係依債權人個人金融放款產品
    指標利率(月調)加6.22%機動計算之利息(證二、三)。
    上開借款自債權人實際撥款日起,按月繳付本息;並約定債
    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,應按原借款利率1.2倍計付遲延利
    息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,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
    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。若為零利率貸款者,遲延利
    息利率依法定利率年利率5%計算(信用借款約定書第12條)(
    證三)。
  ㈢依借款之還款明細,債務人原確實依約繳付每月應還之月付
    金(證四、五),足見雙方確有借貸關係存在。
    ㈣按民法第474條第1項規定,稱消費借貸者,謂當事人一方
    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,而約定他方以種類
    、品質、數量相同之物返還的契約。消費借貸契約係屬不要
    式契約,縱然債權人無法提出系爭借款債務人簽名之文件,
    惟從債權人所提供相關文件,均可證明債務人確有向債權人
    借貸之事實存在,債權人實已詳盡舉證之責。
  ㈤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民國115年2月15日,經債權
    人屢次催索,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,誠屬非是,依信用借款
    約定書之約定,債權人行使加速條款,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
    全部到期(信用借款約定書第17條),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
    應一次償還餘欠款新臺幣190,973元及如上所示之利息、遲
    延利息。
  ㈥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,聲請 鈞院就前項債權,依督促
    程序核發支付命令,實感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   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4     月    28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許智婷        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    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