CTDV 支付命令(2026-04-27)
其他/待認定
CTDV
2026-04-27
案號:司促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4524號
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
債 務 人 陳文明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參萬玖仟肆佰伍拾肆元,
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參萬肆仟玖佰壹拾貳元,自民國一百一十
五年四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
,並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延滯
第一個月收取新臺幣參佰元,延滯第二個月收取新臺幣肆佰
元,延滯第三個月收取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,違約金之計
付以連續三個月為限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
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許智婷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