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CTDV 支付命令(2026-04-27)

其他/待認定 CTDV 2026-04-27 案號:司促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4515號
債  權  人 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唐明良  



債  務  人  陳政翰  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仟玖佰零貳元,及自本支付
    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
    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
   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4     月    27    日
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許智婷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