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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4-27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-04-27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
115年度司促字第4483號
債  權  人 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伍維洪  


債  務  人  許雲翔  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壹萬陸仟捌佰捌拾元,及
   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
   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
    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  緣 債務人許雲翔於民國114年03月21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
    用貸款(帳號:0000000000000000000),詎 債務人逾期未為
    繳款,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,暨自
    民國115年1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5年03月23日止未受
    償之利息4459及手續費/費用/違約金900元。遲延利息計算
    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,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,依
    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;違約金為當期
    繳款延滯時,以新臺幣300元;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,第二
    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,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,第三期之違
    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;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
    際撥款日起,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。本件為請
    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,為求簡速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
    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,並
    負擔督促程序費用,俾保債權,至感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   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4     月    27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許智婷
附表
115年度司促字第004483號
 利息:
本金 序號   本       金   利息起算日  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11521元 自民國115年03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 年息8.530% 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    庸另行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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