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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4-23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-04-23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
115年度司促字第4392號

債  權  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

債  務  人  戴立瀚  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參仟玖佰壹拾壹元,及其
    中新臺幣貳萬壹仟參佰捌拾貳元,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四月
    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
   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
    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㈠緣債務人於民國104年9月11開始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
    約,領用如後附所示之信用卡。依約債務人就使用系爭信用
    卡所生之債務,負全部給付責任。此有信用卡申請書暨信用
    卡約定條款可證。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,即得於各特約
    商店記帳消費,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4、15條之約定,應於
    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,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
    付最低應繳金額,逾期清償者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、22、
    23條之約定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各筆帳款應按所適用之分
    級循環信用年利率(最高為年利率15%)。截至民國115年4月9
    日止帳款尚餘新臺幣23,911元,及其中本金新臺幣21,382元
    未按期繳付。
  ㈡查債務人至民國115年4月9日止,帳款尚餘新臺幣23,911元及
    其中本金新臺幣21,382元部分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、違約
    金及相關費用未給付,迭經催討無效。爰特檢附相關證物,
    狀請鈞院鑒核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,迅對債務人
    發支付命令,以維權益,實感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    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4     月    23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許智婷

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    庸另行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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