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4-20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6-04-20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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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4229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債 務 人 漆紅霞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伍萬柒仟參佰柒拾元,及
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
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
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債務人漆紅霞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411,963元
,約定自民國113年11月20日起至民國116年11月20日止按月
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.68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
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
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
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
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
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4月1
0日止累計257,370元正未給付,其中255,982元為本金;1,2
95元為利息;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
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所示之
利息。
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,茲
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
法第508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
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
附表
115年度司促字第004229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 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55982元 自民國115年04月1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8.68%計算之利息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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