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4-20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6-04-20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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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4220號
債 權 人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
債 務 人 郭彥廷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肆萬陸仟壹佰玖拾壹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緣債務人郭彥廷於民國99年04月02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用
貸款(帳號:0000000000000000000),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
款,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,暨自民
國114年12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5年03月15日止未受償
之利息3481及手續費/費用/違約金900元。遲延利息計算係
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,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,依該
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;違約金為當期繳
款延滯時,以新臺幣300元;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,第二期
違約金新臺幣400元,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,第三期之違約
金新臺幣500元計算;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
撥款日起,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。緣債務人郭
彥廷於民國96年01月29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(帳號:Z0000
00000CD),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,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
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,暨自民國115年1月起各筆本金結算
至民國115年03月15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4027元及違約金
暨手續費1200元。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
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「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
」,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,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
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;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,以
新臺幣300元,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,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
00元,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,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元
計算;手續費則為(一)預借現金手續費(每筆預借現金金額
之3.5%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);(二)分期借款手續費用(分
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);(三)年費:依各信用卡卡
別收取,詳見信用卡申請書;(四)國外交易授權結匯:依交
易金額乘以1.5%計算;(五)掛失手續費:每卡新臺幣200元
;(六)調閱帳單手續費: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,國外消
費簽單每張100元;(七)補送帳單手續費:每次每份100元。
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,為求簡速,特依民事訴訟
法第508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
命令,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,俾保債權,至感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
附表
115年度司促字第004220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 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51500元 自民國115年03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3.990% 002 新臺幣185083元 自民國115年03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.990%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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