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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4-17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-04-17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3892號

債  權  人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胡光華  
代  理  人  莊廣偉  
債  務  人  巧鑫工業有限公司


兼法定代理  
人          陳志元  


債  務  人  陳志勝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佰陸拾萬玖仟參佰伍拾
    柒元,及如附表所示計算之 利息及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程
   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
    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4     月    17    日
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
                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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