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4-17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6-04-17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3892號
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
代 理 人 莊廣偉
債 務 人 巧鑫工業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
人 陳志元
債 務 人 陳志勝
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佰陸拾萬玖仟參佰伍拾
柒元,及如附表所示計算之 利息及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程
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
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