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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4-15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-04-15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
115年度司促字第3872號

債  權  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


債  務  人  王順興  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仟玖佰柒拾陸元,及如附表
    所示之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
   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㈠債務人王順興於民國88年05月24日向債權人借款100,000元,
    約定分015期攤還,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,未按期
    攤還本息時,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,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
    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
    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
    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4月02日止累計6,976元正未給付,(其
    中1,182元為本金, 5,794元為利息,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
    之其他費用)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
    如附表編號:(001)所示之違約金。
 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,茲
    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
    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
    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 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4     月    15    日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辛福壽
附表
115年度司促字第003872號
 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182元 王順興 自民國115年04月0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%計算之違約金 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    庸另行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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