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4-15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6-04-15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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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3858號
債 權 人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
債 務 人 吳宗翰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捌萬柒仟玖佰陸拾捌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緣相對人吳宗翰於民國113年04月16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
用貸款(帳號:0000000000000000000),詎相對人逾期未為
繳款,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,暨自
民國115年1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5年03月02日止未受
償之利息5514元。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
,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,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
算至結清之日止;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,以新臺幣300
元;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,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,連
續三期延滯繳款時,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;月
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,以年金法計算
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。緣相對人吳宗翰於民國112年10月23
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用貸款(帳號:0000000000000000000
),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,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所示
之本金及利息,暨自民國115年1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
5年03月02日止未受償之利息1243及手續費/費用/違約金300
元。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,就該筆月付
金中本金餘額,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
止;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,以新臺幣300元;連續二期
延滯繳款時,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,連續三期延滯繳
款時,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;月付金利息係依
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,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
款利息。緣相對人吳宗翰於民國112年02月02日向債權人申
請信用卡(帳號:Z000000000CD),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,
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3所示之本金及利息,暨自民國115
年2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5年03月25日止未受償之循環
利息943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20元。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
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「得計入循
環信用本金之帳款」,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,就該帳款之餘
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;違約金為當
期繳款延滯時,以新臺幣300元,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,第
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,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,第三期之
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;手續費則為(一)預借現金手續費(
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.5%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);(二)分期
借款手續費用(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);(三)年費
: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,詳見信用卡申請書;(四)國外交易
授權結匯:依交易金額乘以1.5%計算;(五)掛失手續費:每
卡新臺幣200元;(六)調閱帳單手續費:國內消費簽帳單每
張50元,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元;(七)補送帳單手續費:
每次每份100元。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,為求簡
速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
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,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,俾保債
權,至感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
附表
115年度司促字第003858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20154元 吳宗翰0000000000000000000 自民國115年03月0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.680% 002 新臺幣75082元 吳宗翰0000000000000000000 自民國115年03月0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0.000% 003 新臺幣84712元 吳宗翰Z000000000CD 自民國115年03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.990%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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