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4-09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6-04-09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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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3444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債 務 人 黃宇倫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參萬肆仟參佰捌拾肆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黃宇倫於民國111年02月09日向債權人借款300,0
00元,約定自民國111年02月09日起至民國125年01月09日止
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.00採機動利率計算
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
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
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
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
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5
年03月25日止累計111,011元正未給付,其中104,176元為本
金;6,742元為利息;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
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
1)所示之利息。(二)債務人黃宇倫於民國113年01月31日向
債權人借款55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13年01月31日起至民國
125年01月3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.90
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
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
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
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
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
務人至民國115年03月25日止累計491,361元正未給付,其中
465,021元為本金;26,247元為利息;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
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
如附表編號:(002)所示之利息。(三)債務人黃宇倫向債權人
請領信用卡使用,卡號:0000000000000000,卡別:VISA,
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。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
2月25日止累計32,012元正未給付,其中29,776元為消費款
;1,386元為循環利息;85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
。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
003)所示之利息。(四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
,而所請求之標的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
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依督
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附表
本金 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04176元 自民國115年03月2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%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 465021元 自民國115年03月2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.9%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 29776元 自民國115年02月2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%計算之利息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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