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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4-01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-04-01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3321號

債  權  人 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伍維洪  


債  務  人  協榮精密股份有限公司


兼法定代理  謝榮華  
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號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仟零柒拾玖萬零柒佰肆
    拾貳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程序費
    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
    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    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4     月    1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


附表:      編號 本  金 (新臺幣) 計息起迄日 (民國) 利息 (年利率) 違約金起迄日 (民國)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1,804,233元 自115年3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2.92% 自115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左列利率10%;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左列利率20%計算之違約金。 2 8,986,509元 自115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2.92% 自115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左列利率10%;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左列利率20%計算之違約金。 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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