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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3-30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-03-30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
115年度司促字第3247號

債  權  人 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伍維洪  


債  務  人  王恭戩  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壹萬貳仟柒佰壹拾玖元,
   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   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    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  緣債務人王恭戩於民國111年11月16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
    用貸款(帳號:0000000000000000000),詎債務人逾期未為
    繳款,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,暨自
    民國114年11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5年02月22日止未受
    償之利息2195及手續費/費用/違約金1200元。遲延利息計算
    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,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,依
    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;違約金為當期
    繳款延滯時,以新臺幣300元;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,第二
    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,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,第三期之違
    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;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
    際撥款日起,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。緣債務人
    王恭戩於民國114年01月13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用貸款(帳
    號:0000000000000000000),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,迄今
    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,暨自民國114年10
   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5年02月22日止未受償之利息149
    87及手續費/費用/違約金1200元。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
    付金應還款日起,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,依該筆借款約
    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;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
    ,以新臺幣300元;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,第二期違約金新
    臺幣400元,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,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
    00元計算;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,
    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。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
    錢為標的,為求簡速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,狀
    請鈞院鑒核,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,並負擔督促程序
    費用,俾保債權,至感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    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3     月    30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辛福壽
附表
115年度司促字第003247號
 利息:
本金 序號  本      金 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17415元 自民國115年02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 年息3.990% 002 新臺幣375722元 自民國115年02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 年息12.030% 
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    庸另行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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