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,安心避雷 資料源:商業司 · 司法院 · 財政部 · 165 · 採購黑名單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3-26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-03-26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3123號

債  權  人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胡光華  
代  理  人  陳易樟  


債  務  人  陳芝宜  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零肆佰零參元,及如附表
    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
   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3     月    26    日
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
附表:     編號 本金 (新臺幣) 請求利息期間 (民  國) 年息 違約金計算方式 (民  國) 1 100,000元 111年10月11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止 2.345% 逾期六個月以內按前開利率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  111年12月21日起至112年3月28日止 2.47%    112年3月29日起至 113年3月26日止 2.595%    113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2.72%  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