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3-24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6-03-24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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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2974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債 務 人 周宗詮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伍仟貳佰伍拾伍元,及如
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
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債務人周宗詮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,卡號:000000000000
0000號,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。債務人至民
國115年3月5日止累計新臺幣25,255元正未給付,其中新臺
幣24,022元為消費款;新臺幣1,233元為循環利息;新臺幣0
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。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
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所示之利息。
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,茲
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
法第508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
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
附表: 編號 本 金 (新臺幣) 利息起算日 (民國) 利息截止日 (民國) 利息計算方式 (年利率) 001 24,022元 115年3月6日 清償日 15%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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