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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3-18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-03-18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2788號

債  權  人 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載霆  
代  理  人  郭書妤  
債  務  人  鄧志明  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零捌佰參拾壹元,及其中
    新臺幣壹仟捌佰零玖元,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
    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
    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
    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    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3     月    18    日
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 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 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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