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3-17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6-03-17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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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2705號
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
代 理 人 盧姿伶
債 務 人 周昱仰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陸萬玖仟伍佰參拾參元,及
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
二點二九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三月九日起
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
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
,㈡新臺幣玖萬柒仟柒佰肆拾捌元,及其中新臺幣玖萬伍仟
肆佰伍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三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暨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,
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
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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